商务中国备案咨询热线:0592-2577888-2307
网站公告 备案流程 前置审批 文档下载 常见问题 政策法规 备案核验点
返回首页 返回前置审批列表
教育部门前置审批

审批项目
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许可(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
审批部门
上海市教委
联系电话
55066515、55066122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相关链接
http://www.shmec.gov.cn/web/wsbs/onlineservices/xzsp.php?id=A10
流程资料下载: 点击下载此文件
申办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
申请条件
1、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试点高校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2、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3、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受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实现的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4、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5、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
(1)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2)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
(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6、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材料
1、拟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类别、层次、设置地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以及依托建设的单位的概况、法人证明复印件等。
2、拟设定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方式、学习支持服务、学习支持队伍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拟设定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及其他必要的条件与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4、试点高校设立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以及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和委托协议。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文件。
申办时间
每年4月受理申请
办理程序
1、试点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由校外学习中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答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将批准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办理期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做出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Copyright 2001-2022 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闽B2-20040189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0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B1.B2-20150315
总部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务区高雄路18号通达国际中心5楼 邮编:361008 商务中国备案咨询热线:0592-2577888-3-1 传真:0592-2179606 邮箱:beian@biz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