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审批项目
医疗卫生信息
审批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联系电话
64377020转1102分机、1337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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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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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
提供资料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书》;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表》。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研究)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提供性知识宣传的提供一名副高以上职称医师的职称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网站栏目设置说明及主要栏目的网页书面材料;
(七)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八)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九)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操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7:00
备注
需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机构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学历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域名注册证书等)原件交行政许可大厅验证后交还,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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